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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58):采购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必须是3个吗?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必须是3个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这个问题常常引发同行的热议。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发现,有些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只能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而有些则规定推荐多名中标候选人。那么,这两种做法,究竟哪一种更为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呢?我们先来看一个具体案例:

某信息管理系统项目,B供应商中标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提出质疑,称B供应商最近一个年度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并予以答复,认定B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取消了B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因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仅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取消B供应商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后,无其他中标候选人可供采购人确定,因此该项目就只能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了。

对于这个质疑答复,质疑供应商认可取消B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决定,但不认可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质疑供应商认为除B供应商以外,还有三名以上的供应商符合本项目的要求,应当在其余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中选择总分排名最高的为中标候选人,而不是废除本项目评审结果后重新招标。

本案例引出两个问题:第一,招标采购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必须是3个吗?第二,招标文件可以规定评标委员会只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吗?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定义可以知道,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中标候选人或是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或是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可见,中标候选人应该是1个。

再来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或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或是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才能成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87号令的表述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也就会有排名第二、第三或者第四、第五的中标候选人……。由此分析,中标候选人应该不止是1个。

因此,亚利认为,评标委员会不是必须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可以是推荐1个,也可以是推荐2个,或者3个,4个。那么,招标文件可以规定评标委员会只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吗?当然可以,87号令第四十六条对此有规定。但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并不是最优的办法。按照87号令的规定,评标方法的“最”应该并不表示是唯一的,只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也应不是法律条文的本意。在排序范围内的多家供应商,均可作为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推理来看,这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亚利认为,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2-3个中标候选人,有一定的必要性、合理性。如果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为一个,一旦质疑投诉成立,或者出现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放弃中标等情形时,采购人就失去了可以选择的机会,不利于提高采购效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过多,遇到顺延的情况,采购人又往往不愿意选择排名过于靠后的中标候选人,因为排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一般价格也会高一些。实际采购中,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的情况还是比较多见的,也比较合理。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顺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当然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因此,招标文件可以规定评标委员会只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但当出现中标候选人拒签合同或者违法违规等情形时,采购人便只能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重新采购。

回到本案例,B公司为本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质疑供应商虽然得分排序第二,但并非中标候选人。本项目虽然合格供应商超过三名,符合法定数量,但唯一的中标候选人被废后,已无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不具备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故代理机构决定项目重新采购,并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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