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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56):如何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无效的还是虚假材料?

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当于供应商的“准入证”,供应商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之一。因此,《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就显至为重要。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定一份声明函是否有效,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却是业界倍受争议的话题。今天,亚利结合两个具体案例,探讨《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声明与虚假材料的不同。

案例一:某大型企业的子公司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财库181号文)所附的格式填写的。由于是废止的文件格式,该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注明: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那么,该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属于投标无效呢?还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亚利认为,该案例中子公司的声明函应被判定为无效声明函。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财库46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规范进行填写。财库181号文自2021年1月1日起就已废止,按其格式规范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财库46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此应判定该子公司的声明函为无效声明函。但是,如果供应商使用了财库46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该供应商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却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故意删去这句话,则属于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案例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竞赛设备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涵盖了部分标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吗?

本案例中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只涵盖了部分标的,不符合财库46号文规定,应认定该声明函无效,不得享受相应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不能就此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那么,在采购活动中,如何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无效的还是提供虚假材料呢?判断时需要注意哪些关键点呢?财库46号文第二十条明确指出,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然而,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还是提供虚假材料,关键在于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信息,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的比例等是否真实。

如果提供的相关企业信息是真实的,但因对中小企业政策缺乏理解,出现划型错误或者存在明显错误,则不应直接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这里“明显错误”是指存在明显笔误、中小企业声明函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等情况。例如,标的名称或项目名称有错字;招标文件规定的是“未列明行业”,某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是“物业服务”。上述情形都应要求供应商予以澄清,澄清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该声明函有效;澄清后不符合中小企业条件,该声明函无效。

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这里“内容不实”不能仅依据声明函认定,需结合其他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例如,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数据与所提供的审计报告数据不一致,采购活动中因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当出现二者数据不一致时,应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因此可以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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