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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55):城乡规划编制项目为什么不适用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对于涉及特定行业、领域或技术服务的采购项目,由于对资格或资质有着特殊的要求,如果简单地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套用在此类项目上,不仅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还可能对项目执行带来不必要的风险。政府采购政策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应兼顾市场主体的多样化,确保各类主体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发挥各自的优势。或者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仅要维护企业的利益,也要依法保障非企业的权益。就此,有同行向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讲述了一个案例,并提出咨询。

先来看这个案例的具体情况:

某地国土空间总体和专项规划编制评估与监测项目,磋商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具备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资质证书,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某高等院校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采购人以该院校不属于中小企业为由,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随后,该院校提出质疑称,自己具备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资质证书,可以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认为“城乡规划编制项目”这类“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应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

针对于这一情况,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搜索了近一年内300多个“城乡规划编制项目”,发现大部分项目都在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例如某省城乡规划与年度计划技术服务工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明确,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次采购标的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符合46号文规定情形且按规定的格式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对其最后报价给予2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报价。

本案例中,磋商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应具备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资质证书。这是一个明确的资质要求,用于确保参与响应的单位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来完成规划编制工作。高等院校拥有城乡规划资质证书,从技术层面上看,是具备参与项目竞争的基本条件的。但由于不是企业受到了限制。

那么,“城乡规划编制项目”这类“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适用于46号文吗?亚利认为是不适用的。为什么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所谓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是指国家行政许可,国家管理部门有法律规定的许可。由于实施资质、资格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的单位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非企业主体。如果采购项目适用46号文,势必对其中一些非企业主体造成限制,或者实行差别待遇,这与资格、资质管理制度规定冲突,因此46号文不适用该项目采购。

从本案例来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取得资质等级许可的单位有企业和非企业,后者如高等院校、设计单位。如果采购项目属于预留份额给中小企业的,则高等院校、设计单位等非企业主体不能直接参与;如果采购项目属于非预留份额的,非企业主体可以参加,但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与同等级企业处于不平等地位,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定冲突。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从事测绘活动的;依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进行大坝安全评价等取得资质,也存在类似情况。上述情况还包括有的项目规定了资格、资质主体范围,但取得资格、资质的单位在进行转企改制且尚未全部完成,造成企业和非企业两种单位性质并存的状况。

概括起来,投标(响应)供应商既有企业又有非企业主体,政府采购项目不宜“一刀切”适用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亚利认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不能因为46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就认为需要资质、资格的采购项目一概不适用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该观点是对46号文第二十二条立法本意的曲解。

二是46号文关于中小企业的非歧视性规定不适用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不能因资质、资格条件涉及企业规模因素而推断该项资质、资格不能作为资格条件。而政府采购业界常以此据推论认证证书、评价证书等不能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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