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将于2024年8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详细规定了“评定分离”的概念、实施原则、评标与定标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独立开展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意见;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进行说明。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招标人负责制。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
(二)科学择优。招标人应综合考虑投标方案、企业信誉、拟派团队力量、投标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人。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