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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兄妹,可以视为串通投标吗?

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可以参加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吗?比如,两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父子、兄妹或夫妻关系,参加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话,是不是可以拒绝其参加?


关于供应商之间关联关系的法律规定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也就是说,只有供应商存在第十八条中的关联关系时,才可以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他关联关系都不是拒绝供应商的理由。


有人说,既然法律没规定,那我可以不可以在招标文件里规定,法定代表人为父子、兄妹或夫妻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答案很明确,不可以,因为不符合法律的本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本意就是只限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限制其他。再说了,如果法律允许招标文件这么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就形同虚设了。


如果法定代表人为兄妹的供应商参加了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视为串通投标吗?不可以,因为这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不能视为串通投标。


出现第十八条的情形,认定投标无效的话,是两家供应商都无效?还是选择其中一家无效,另一家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答案是两家都无效。因为在资格审查阶段,审查人员根本无法决定到底留哪一家,也不可能让供应商自己决定留哪家,只能是两家都无效。


总结一下,法律只禁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不禁止其他。法律总要有个边界,不可能把所有关联关系都禁止掉。有人觉得两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兄妹,应当禁止。另外的人会觉得,有的好朋友之间关系比兄妹都亲,是不是也应当禁止?到底关系亲到什么程度应当禁止?每个人心目中的边界都不一样。因此,就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边界——也就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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