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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评定分离”存在问题和建设性意见

根据中央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的改革创新和总体布局。近几年全国大多数地方政府都在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评定分离”改革创新工作,“评定分离”改革试点的全面推广,对打击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提升加强招标人主体责任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评定分离”在各地具体推进中目前也暴露了相当多的问题,笔者根据个人从业经验和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制定的“评定分离”政策研究理解,对目前存在问题和建设性意见阐述如下,供从事招标投标领域的工作者和行业监管部门参考。

一、目前“评定分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推动“评定分离”工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相违背。

以上为《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相关规定,均无“评定分离”的相关规定和表述。按照下位法必须遵从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各地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均应在上位法框架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相应规章和政策文件,所以评定分离工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招标投标领域“评定分离”相关政策文件五花八门,不利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中央部委层面住建部是“评定分离”工作推广力度最大的,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评定分离”工作的规章政策文件,因其主要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对其他领域只具有参考价值,不能直接指导其他行业领域的“评定分离”工作开展。

省级层面大部分省份住建部门和发改部门都出台了相应的“评定分离”试行办法和操作指引等文件,但其他交通、铁路、水利等投资占比较大的行业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不利于指导本省区域专门领域招标投标的“评定分离”工作。

市级层面(设区市)制定的本地区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办法和操作指引等文件,既有住建部门起草发布,也有政管办(或政管局)或两个部门联合起草发布;既有专门适用房建市政领域,也有除房建市政领域外的交通、水利等行业参照执行的。这是笔者查阅了相当比例的政策文件后得到的多数情况。

(三)各地制定的适用本地区“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项目规定千差万别,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笔者查阅了多个地方“评定分离”的政策文件,以施工类项目为例说明各地对适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项目的规定差别有多大。

江苏省适用范围规定(23年7月1日施行):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2、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的房建市政项目;3、工程总承包招标; 4.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项目的施工招标; 5.政府集中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和政府集中建设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的施工招标(不含社会代建项目);6、如是以上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模式,不强制;但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工程项目招标不适用“评定分离”方式。

浙江瑞安市适用范围规定: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亿元(不含)以下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选择“评定分离”;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00 万元(含)以上至 5 亿元(不含)以下的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实施评定分离。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亿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实施评定分离。3、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分离试点范围。

浙江金华市适用范围规定(22年2月1日施行):1、适用施工、工程总承包等建设工程项目;2、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报备后选择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3、试行期间鼓励招标人选择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开展“评定分离”招标;4、交通类、水利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试行。

浙江湖州市适用范围规定(22年10月1日施行):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2、符合《适用“评定分离”划分标准和范围》的施工类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如房建项目标段规模:施工>1亿,总承包大于2亿;如公路隧道标段规模:特长隧道>1000米或单洞三车道且长度500M以上的隧道工程,或单洞四车道及以上的隧道工程。)3、以上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不强制。

厦门市适用范围规定(22年5月1日施行):1、依法公开招标项目鼓励积极试行评定分离办法2、以下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全面试行,如有特殊情况不宜试行的,应经市“评定分离”领导小组其中施工项目为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3、其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试行本办法,无需报批。

合肥市适用范围规定(21年11月3日施行):1、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以上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单项最高投标限价1亿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及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项目;2、以上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3、符合评定分离条件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市公管局提出申请。

山东菏泽市适用范围规定(23年11月30日施行):1、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2、符合采取评定分离条件的项目,必须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评标方案、定标方案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因特殊情况不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综上列举各地关于适用“评定分离”模式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同地区对“什么项目适用评定分离模式问题?”的理解千差万别,比如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否适用评定分离,比如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施工项目是否适用评定分离,比如规定适用项目是否必须采用评定分离等关键内容规定,不同地区操作实践和方向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还是允许各个地区按照各自理解加快推进“评定分离”工作,在错误道路上“蒙眼”狂奔的地区势必会引发各种不利后果,所以还是需要中央层面至少是省级层面对该问题做出明确界定,避免后续各种乱象和不利后果的发生。

(四)评标阶段推荐中标候选人规定各不相同,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笔者以施工类项目为例查阅了多个地方“评定分离”的政策文件,各政策文件在评标阶段对评委评审报告的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家数、评标规则等内容规定各不相同。

苏州市规定(23年7月1日施行):1、“评定分离”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内容及分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2、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服务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3、有效投标超过3 家时,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结果的优劣顺序推荐 3 至 5 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4、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浙江瑞安市规定:1、分两种评标办法,一是简易评分法,适用于技术简单、无特殊要求的中小型项目,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信用、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鼓励采用“投标报价最接近评审基准价的 3-5 名投标人为最优投标人,推荐最优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排序不分先后”的评标办法。二是综合评分法,适用于技术要求高、结构复杂的项目,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信誉、信用、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鼓励采用“先选取技术、资信等合计得分(除商务报价得分外)排名前若干名的投标人为优质投标人,然后对优质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其投标报价最接近评审基准价的 3-5 名投标人为优价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优质投标人+优价投标人’的 3-5 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排序不分先后”的评标办法。2、有效投标人大于3家小于6家,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6-10家的,推荐3-5名中标候选人;10家以上的,推荐5名中标候选人。3、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浙江金华市规定(22年2月1日施行):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向招标人择优推荐规定数量中标候选人。2、中标候选人一般为3-5家(排名不分先后),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3、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浙江湖州市规定(22年10月1日施行):1、招标人应当使用省市制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评定分离”评标办法和定标规则等内容。2、按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的数量原则上为3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厦门市规定(22年5月1日施行):1、确定中标候选人工作流程: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及定标规则→编制发布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组建评标定标相关机构及监督小组→开标→资格审查→确定入围投标人→评标,确定定标候选人→公示定标候选人2、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参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范本编制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实施“评定分离”评标定标办法,明确入围淘汰规则和评标要求等。3、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报价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报价限价,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向潜在投标人作出承诺保证最低报价者中标。4、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5、开标后,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开展资格审查和确定入围投标人工作。按投标人最近期的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评价等级由高到低排序,从信用等级A及以上等级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0家入围(信用等级A及以上等级的投标人不足10家全部入围)。6、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包括施工招标项目的商务标不平衡报价分析,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评审等),为后续招标人定标、签订合同提供意见。不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或无效标的投标人,均为定标候选人。7、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结果、入围投标人、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名单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合肥市规定(21年11月3日施行):1、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一般采用定性评审。2、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市场信用、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不标明排序的定标候选人。3、应当对定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山东菏泽市规定(23年11月30日施行):1、投标文件评审沿用现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具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2、完成评标后,择优推荐出不排序的中标侯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3-5名时,推荐3名定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6-10名时,推荐5名定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11名及以上时,推荐7名定标候选人。3、评标报告在现有要求基础上,还应包括中标侯选人名单、各中标侯选人投标文件优点和缺点、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内容。4、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综上列举各地关于中标候选人确定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各地的规定各不相同。总体上看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审因素等有参照和依据省范本进行编制,也有自己独立设计评定分离模式评标办法规定的;评标报告有按照原有模式要求出具评标报告的,也有为下一步定标顺利开展而对评标报告内容做具体细化要求的;中标候选人人数规定也各不相同;评标办法流程有按正常施工招标流程执行,也有专门设计资格审查确定入围投标人和评标确定定标候选人两个流程确定定标候选人。反正各地关于中标候选人确定的相关规定五花八门,感觉挺乱的。

(五)各地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所需履行程序、时间节点等要求不尽相同,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苏州市规定(23年7月1日施行):1、开始招标前,招标人应将确定“评定分离”方案作为“三重一大”事项,通过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2、会议纪要应包括:组建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原则上由三人组成;确定招标负责人,按照权责匹配原则确定招标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评定分离”方案,包括“评定分离”工作规程、评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方法、定标委员会组成方法等。3、招标人应将会议纪要作为招投标资料,招标发包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4、评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方法原则上不得修改。招标人确需修改,应重新形成“三重一大”会议纪要,提交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同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明确修改原因。

浙江瑞安市规定:1、评定分离方案未有明确履行程序要求。2、评定分离要求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浙江金华市规定(22年2月1日施行):1、招标人应将评定分离纳入单位“三重一大”讨论,其中标候选人数量、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要素、定标办法应当经过讨论决定。2、评定分离要求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浙江湖州市规定(22年10月1日施行):1、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定分离”评标办法和定标规则等内容。2、评定分离方案未有明确履行程序要求。

厦门市规定(22年5月1日施行):1、定标方案明确定标办法、定标要素、清标的等级评定或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投标人进入票决范围应达到的综合等级或综合得分以及定标票决规程等事项。2、定标方案应在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编制完毕,并纳入建设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予以确定。投标截止日前,经建设单位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研究确定后的定标方案加密后上传电子交易平台。3、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将“评定分离”相关事项,特别是定标方案纳入“三重一大”管理。

合肥市规定(21年11月3日施行):1、符合评定分离条件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市公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评标办法、定标规则及定标候选人的数量等事项。2、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视情适时参照执行。如需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山东菏泽市规定(23年11月30日施行):1、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案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2、招标人评标、定标事项应纳入决策约束制度,评定分离方案应作为 “三重一大”事项,通过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3、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市定标监督委员会。市定标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前的定标人员资格及中标侯选人考察、定标活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4、评定分离方案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分两阶段评审。

综上列举各地关于评定分离模式所需履行程序等规定不尽相同。大多数地方规定评定分离方案在招标文件中同时发布,厦门市规定定标方案在投标截止日前发布;既有规定招标人自主决策评定分离方案,也有需要招标人编制评定分离方案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实施;对定标事宜监督规定既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也有地方只是笼统的表述。

(六)定标委员会组建等相关规定大相径庭,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苏州市规定(23年7月1日施行):1、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 5 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3、招标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集中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不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为上述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经营管理或工程技术经济人员。

浙江瑞安市规定1、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7人及以上单数,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1人。2、定标委员会设组长,组长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由招标人的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须提供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书。3、定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原则上从备选人员中随机抽取产生,备选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管理经验或专业技术能力,备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定标委员会成员数的 2 倍。4、招标单位应当将备选人员确定列入“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研究通过。5、市纪委市监委或其派驻(出)纪检监察组(乡镇(街道)纪(工)委)要加强对备选人员确定、定标成员抽取、定标会议召开等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浙江金华市规定(22年2月1日施行)1、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专家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组建。2、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最多不超过11人。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3、定标专家库成员由当地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代表在定标当天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确定。随机抽取的定标专家库成员不得少于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50%。

浙江湖州市规定(22年10月1日施行)1、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标成员库,定标成员库成员组成:1)招标人、项目业主、使用单位、代建单位、项目指挥部或项目法人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2)具备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管理经验或专业技术人员。3)定标人员不足的,可以适当放宽定标成员要求和条件,也可以从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中选取符合条件的定标委员会成员。2、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3、定标委员会的组长应当由招标人(代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担任,其他成员从定标成员库中随机产生。4、组长可以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指定的成员必须为本单位成员且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厦门市规定(22年5月1日施行):1、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成员总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2、本单位人员不足的,也可以从主管部门、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3、招标项目对技术、商务等有特别要求的,也可以邀请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定标,专家人数为1~2名且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4、鼓励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建立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录库,建设单位可以在相应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录库中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组建定标委员会。

合肥市规定(21年11月3日施行):1、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从定标成员库中产生。定标成员库分为A类库和B类库。其中: A类库由市政府委托市公管局负责组建和管理;B类库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市公管局负责管理2、单项合同估算价10亿元以上的评定分离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其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当从A类库中产生。其它项目提出使用A类库人员或指定人员定标的,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3、A类库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1)市政府相关负责人;2)合肥市所辖县(市)、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3)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4)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项目定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组长由招标人推荐产生,一般由市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采用集体议事法选定中标人。4、其它评定分离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从B类库中产生。B类库人数原则上不少于该项目定标委员会人数的3倍5、B类库由下列人员组成:1)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2)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6、项目定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且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占比不少于一半。 采用集体议事法选定中标人的,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山东菏泽市规定(23年11月30日施行):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从定标成员库中产生。定标成员库分为 A 类库和 B类库。A 类库由市政府指定部门组建和管理;B类库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和管理,并向市政府指定部门备案。2、 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评定分离项目,其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当从 A 类库中产生。其他项目提出使用 A 类库人员或指定人员定标的,应当报经 A 类库管理部门同意。3、项目定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组长由招标人推荐产生,一般由市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A 类库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市政府相关负责人; 2)招标人主要负责人; 3)相关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 4)经市政府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4、其他评定分离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从 B类库中产生。

B类库人数原则上不少于该项目定标委员会人数的3倍, 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人数占比不少于一半,招标人主要负责人应当担任其定标委员会组长。5、B类库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 2)招标人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综上列举各地关于定标委员会组建等相关规定大相径庭。组建定标专家库的单位层级不一致,有招标人负责组建,也有相关部门统一负责组建;有按项目投资额大小区分不同类型专家库,对应不同金额在不同专家库抽取,也有不区分项目投资额大小统一在一个专家库中抽取;有规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全部由招标人组成,也有规定定标委员会中招标人占比不少于1/3和1/2,也有规定定标委员会中招标人占比不超过1/2;有地方规定投资额大的A类项目,直接在A类定标成员库中抽取,其中A类定标成员库基本为各地、各部门领导,与充分赋予招标人自主权改革思路严重违背。

(七)定标规则等相关规定各地截然不同,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苏州市规定(23年7月1日施行):1、定标采用非打分制,定标因素分为必选定标因素和参考定标因素。2、必选定标因素是定标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参考定标因素是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可以参考选用的因素。3、定标因素不得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4、必选定标因素:1)报价因素(如有价格竞争):所有投标报价与算术平均值的偏差率或偏差值均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再进行价格竞争。2)拟派团队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状况(建设工程注册类执业资格、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企业类似业绩(应明确评价指标,可以是造价结果或综合考评结果(有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优先使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4)设计方案、监理大纲、施工组织设计等。5、参考定标因素(最多可选三项)1)评标报告以及技术咨询建议。2)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投标行为考评结果。3)近 6 个月苏州市级、县级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4)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答辩(评标中已采用的,定标中不得再采用)。5)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能够反映投标人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6、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票决法、集体议事法7、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和标准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价比较,对每一项定标因素做出评价,综合权衡后记名投票,并对推荐中标人给出相应理由,得票数最多的为中标人。8、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因素和标准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集体商议,成员对各中标候选人发表个人评价意见后,由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确定中标人并给出相应推荐理由。9、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地点、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等;采用票决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中标人的理由和投票情况;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中标候选人的评价意见和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的推荐理由。

浙江瑞安市规定:1、定标委员会定标时,可参照投标截止时间前 3-5年内的定标择优要素和比劣要素。2、择优要素:1)投标价格;2)资质等级;3)业绩经验:类似工程业绩等;4)纳税额度;5)评优标化:企业获奖、评优、奖励、荣誉等;6)本地化服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服务响应时间等。3、比劣要素:1)串标挂靠:有无以串标围标、挂靠、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行为;2)行政处罚;3)失信“限高”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 ;4)业主诚信评价:招标人对所管项目合同履约的不良评价;5)履约不良表现:中标合同履约中存在项目负责人变更、钉钉打卡红牌警告、标后检查通报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6)信用记录:企业信用等级、A 级纳税人、信用“黑名单”等。4、定标原则上在瑞安 668 智慧定标系统线上完成。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定标指标及其权重计算各候选单位评价得分。项目遇特殊情况的,可线下采用票决定标法等定标方式,确定 1 家中标人。5、定标办法采用票决方式,具体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浙江金华市规定(22年2月1日施行)1、定标要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定标要素: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企业信誉,企业实力,价格因素,投标方案优劣,考察(质询)报告,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2、定标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确定中标人: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票决集体定标法。3、票决定标法(该定标办法适用于所有项目)。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1)直接票决法: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的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2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2)逐轮票决法:每轮淘汰一名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票数最少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时,抽签确定淘汰者。4、票决抽签定标法(适用于技术难度一般,施工方法成熟的项目)。由定标委员会从进入票决程序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2—3名中标候选人,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2—3名时,由定标委员会抽签确定。5、票决集体定标法(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项目或设计等服务类项目)。由定标委员会从进入票决程序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2—3名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招标文件中明确),再以集体商议方式确定中标人。票数并列时,并列者均列入集体商议。6、中标候选人出现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等情况时,定标时应慎重选择。

浙江湖州市规定(22年10月1日施行):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若干定标要素及其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价格要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优劣,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考察或质询报告(如有),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评标报告),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2、定标办法有要素票决定标法、逐轮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定标法三种。3、要素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要素开展定标,涉及主观定审的内容,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完成,汇总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值(投票数),按得分(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4、逐轮票决定标法。通过投票,每一轮淘汰1名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最终确定中标人。5、集体议事定标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各成员应充分发表各自意见并作书面记录,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6、选定的中标人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的,应在定标报告中阐述具体理由,报价明显高于量化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厦门市规定(22年5月1日施行):1、定标要素应当包括信用、实力、报价、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等。其中,设计招标以考量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主,结合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兼顾考量投标人的信用、实力、报价等要素。2、信用要素可以包含省、市相关行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承接过招标人(建设单位)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建设或代建的过往工程实施情况等子要素。3、实力要素可以包含投标人资质、工程收入(勘察设计费收入、监理费收入、施工产值)、纳税额、类似工程业绩、工程奖项、拟派团队综合实力等子要素。4、定标以票决方式进行,主要有“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票决低价定标法”等。5、票决定标法是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6、票决抽签定标法是由定标委员会从进入票决定标的投标人中,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7、票决低价法是由定标委员会从进入票决定标的投标人中,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以投标报价最低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合肥市规定(21年11月3日施行):1、定标方法分为集体议事法、票决定标法、票决随机定标法。2、集体议事法是指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的方法。3、票决定标法是指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可以票决晋级入围,也可以票决淘汰入围。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4、票决随机定标法是指定标委员会先以单轮或多轮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候选人入围,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山东菏泽市规定(23年11月30日施行):1、定标方法可采用集体议事法、票决定标法、低中选优定标法以及其他符合工程项目实际的定标法。2、集体议事法是指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的方法。3、票决定标法是指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可以票决晋级入围,也可以票决淘汰入围。4、低中选优定标法是指定标委员会对各中标侯选人复核审查无异议后,按照中标侯选人报价相对平均值较低的价格竞争方法,综合考虑中标侯选人实力,合理选择中标人。

综上列举各地关于定标人规则等相关规定截然不同。主要体现在定标要素有规定量化分值,也有规定定标要素完全定性打分,并且没有侧重点;定标方法既有采用单一票决法的,也有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等相关办法并用的;有规定定标办法适用项目范围的,也有只规定定标办法由招标人自主选择的。

(八)招标人所属子公司通过评定分离模式中标项目案例增加较多,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近几年全国很多地方正在大力推广项目评定分离模式,根据笔者在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了解到的数据,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项目中招标人下属子公司或者当地区域公司中标案例占评定分离项目有相当比重,与以前推广评定分离之前招标项目中中标比例有较大提升。这个现象让人怀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的规定是否真正落实到位?是否存在阻碍市场公平竞争行为?

二、关于推广评定分离模式,可以更好加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推动招标投标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笔者的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个人的建议意见:

(一)建议各地谨慎合理推广评定分离模式,切忌一刀切强制推广。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定,目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都是国家法定的评标方法,而评定分离在相关的法规中都没有相应的表述。国务院最新文件《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定标事宜的规定:”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文件明确指出在上位法未修订之前,评定分离模式应该是谨慎合理推广的,更不是强制某些项目必须全面推广评定分离模式,否则是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1、评定分离模式建议适用范围为技术复杂、投资较大的项目,各地制定技术复杂、投资较大的项目标准,以指导评定分离工作的顺利推进。笔者认为技术复杂的项目标准可以参照各地施工类项目综合评估法评标规定的标准,投资较大项目标准参考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工程的10倍以上为宜,认定适用评定分离模式笔者建议“技术复杂、投资较大”两个条件具备的项目采用,可以更好发挥评定分离模式的优势。

2、如果适用各省相关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规定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评标办法的施工类项目,笔者建议不适用评定分离模式,因其各省制定施工招标范本时均已考虑项目的不复杂性、履约的可控性,特意采用简易程序和报价竞争方式来选择施工单位,所以不需要再增加定标程序来确定中标人这种画蛇添足的事情。

3、工程项目服务类、货物类招标笔者建议以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货物、服务15倍以上的招标控制价为宜,太小的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会增加招标人的工作量,增加整个社会成本,只要合理制定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风险分配机制和违约措施,加强履约监管等措施完全能够保证中标单位的高效履约。

4、工程总承包和特许经营投资人招标笔者建议谨慎采用评定分离模式,如要采用建议各地政府制定完善规范的决策程序,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决策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模式。主要是该两类项目投资额大,少则十亿,多则近百亿甚至几百亿,社会影响面大、廉政风险高。在传统招标过程中也有很多曝光的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等手段谋求不公平招标文件内容从而中标的违法案例,评定分离模式将招标人的招标自主权提升到了相当高的高度,同时也将地方政府领导特别是招标人的廉政风险提升到了相当的危险程度。所以该两类项目招标如要采用评定分离模式,尤其要关注到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定标办法切合项目实际需要,专用合同条款实质要件合情合理合法合规。

5、笔者个人认为国有资金投资或主导投资的项目,更加要谨慎更加要避免采用评定分离模式。个人观点政府投资项目恰恰不适合搞评定分离模式,政府投资项目不仅要兼顾项目管理的便利性和国有资产的保值性,更要保证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性,确保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力。

(二)建议评定分离模式规范性文件至少在省级层面能够统一,大的原则一定要统一明确。

比如评定分离模式适用范围、决策程序和原则要求、评定分离方案的基本要求、定标要素是否定性评价还是定量评价或者是两者结合等原则性问题需要全省统一。当然出台敏感性、影响面大的政策文件出台前还是要全面正确社会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需要政策制定机构切切实实通过座谈会、访谈、问卷调查、专家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征集各方意见建议,才能出台即结合地气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政策文件,才代表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三)招标人通过评定分离模式招标建议谨慎规定子公司可以参与,如要参与也要明确怎么通过招标文件条款设计确保不影响公正、公平。

招标人通过评定分离模式确定子公司中标案例近几年日益增多,延伸视角看省级层面、市级层面的项目特别是施工类招标项目,施工企业近几年在注册地以外省份中标项目数大幅减少,评定分离模式企业中标外地项目占比可以说微乎其微。这说明市场存在交易壁垒的现象比较严重,中央其实也已经关注到该问题,所以在招标投标领域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不过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取得很好的成效。

2014年国办发文明确地方政府举债“开前门堵后门”,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地方政府举债手段受到限制。自此全国各地政府成立了非常多的城投公司(平台公司)负责举借债务,保障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在此背景下,各地平台公司纷纷以做大做强企业为目标,打造全产业链的企业架构,成立了很多施工类、服务类子公司依托项目承接业务,以此做大规模、做大现金流来加大融资能力。所以说,子公司参与平台类公司作为招标人的评定分离项目,由于评定分离的性质,招标人在定标环节很难做到三公原则,给以后上级部门对项目的审计、巡视等带来较多的问题,也会给招标人埋下追责的隐患。

(四)评定分离方案决策程序笔者建议分两个层面进行决策,即招标人内控程序通过后再报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审查同意,评定分离方案宜细不宜粗,尽量具有可操作性。

评定分离方案通过招标人“三重一大”程序很好理解,是为了加强招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自主决策权,哪为何需要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呢?主要是基于招标人技术水平、政策理解把握等能力不同招标人千差万别,所以需要同级政府予以审查把关,另一方面也为了便于领导掌握评定分离模式推进项目的具体情况。

(五)定标专家库笔者建议由同级政府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牵头分行业组建定标专家库,成果运用招标人代表应不少于一半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目前各地政府在定标专家库建立这方面的规定可谓是五花八门,笔者不建议由各招标人自行组建定标专家库,特别是全部在本单位遴选组建这个更加不合适。主要是大多数招标人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业人才不足以支撑定标所需的人员抽取比例要求和素质要求,另外全部在招标人体系中遴选组建定标专家库,定标的公平公正无法得到保障。

为何要由同级政府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牵头分行业组建定标专家库,主要是与评标专家库专家遴选规则统一起来,本身评标专家库各地也基本由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还有一个好处是可以整合该地区某个行业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使得专家库专家人选具有来源多样性,更可以优中选优,确保定标专家库专家数量足够、专业能力强。

为何要建议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而不是其他比例,一是招标人代表不少于定标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主要是确保招标人具有足够的定标自主权,二是为何建议定标委员会不能全部招标人成员组成,主要还是引入外部专家能更客观分析中标候选人各项指标,同时起到震慑招标人代表不合规定标行为的作用,毕竟定标中招标人考虑的因素太多可能会有不合规甚至不合法的定标举动,这个建议工程领域从业人员应该都会理解吧。

(六)定标规则中定标办法笔者建议明确各种定标办法的适用情形,定标办法跟评标办法一样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价打分相统一的办法来确定中标人。

目前各地实施评定分离模式定标方法分为集体议事法、票决法两大类,票决法根据各地习惯又有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要素票决定标法、票决低价定标法等票决法细分。这些定标方法笔者建议集体议事法尽量少用,各地政府要明确规定项目如要采用集体议事法需要经过一定程序审批或报备,以遏制滥用最终定标权的发生。

定标办法各地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时的笔者建议:1、一定要将考虑定标要素分为必选定标因素和参考定标因素,必选定标因素主要考虑地方政府关注的通用性、全局性问题,比如报价、业绩、人员、信用评价、评标报告评价等,参考定标因素主要由招标人自主决定考虑属地化服务能力、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况。2、定标办法中一定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每个定标要素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定的打分权重,每个定标要素定性或定量打分,再汇总就是每个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对投标单位的定标意见,也就是投票给哪个单位。这样设置的好处是可以最大程度的选择到服务保障好、价格相对合理的单位,也能够给到招标人充分的自主权,当然这个自主权不是无限的,而是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定标办法要予以一定的约束,避免发生由于定标办法没有可操作性而凭单一不是很重要的定标要素随意确定中标单位的情况发生。

(七)评定分离模式招标需要加强实质性的监督以更好的控制廉政风险。

在各地开展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都规定了过程监督的相关规定,这属于地方政府的内部监督,能起多大作用还是一个未知数?从以往工程实践和招投标违法案例中都可以看出,公众监督是一个巨大利器,正常招投标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已经成为惯例,包括招标文件公示、评标结果公示、评委定性打分、商务标打分、签订合同公示等,为公众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内容,特别是利益相关者包括投标人、舆论媒体等发挥了强大的监督作用,很多违法案件都是由其发现而案发的,为招标投标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良好助力。

笔者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定分离模式招标项目查询,很多地方对评定分离模式定标环节内容这个关键内容都没有公示,基本都只公示定标结果,使得公众监督流于形式。笔者建议各地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此问题,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等敏感项目均应该公示招标投标全过程内容,接受公众全过程监督,以维护招标投标领域三公性。

结束语:招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在今年5月发布了《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中对完善评标定标机制也提出了相关的发展方案和相应要求。评标分离模式笔者建议“试点先行、制度先行、可操作性、可监督性”,建设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公正地参与招标投标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提升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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