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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也参与了投标,算串标吗?答:不属于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应按照不同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投标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