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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不完整,是否应认可?

近期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项目招标文件在评审办法中明确要求提供项目团队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然而,某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提供了团队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证明均未提供。对此,专家们意见不一:有专家认为,既然已提供养老保险证明,说明其他社保也理应缴纳,应予认可;而另一些专家则坚持,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供完整的社保证明,部分材料缺失即不符合要求,不应认可。

     此类情况在评标过程中屡见不鲜。例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合同,但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却缺少附件或部分信息被遮挡;要求提供审计报告,但提交的报告却缺失部分报表;要求提供人员的资质证书,却只提供了内页而未提供封面(某些证书需通过封面来判断其具体类型)。类似问题层出不穷。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应予以认可呢?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里的“实质性要求”指的是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和能力,而证明材料则是用来证明这些要求的。以发改委的简明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2版)为例,其中明确列出的实质性要求包括资质条件、项目经理资格、财务要求、业绩要求等,而并非具体要求提供哪些证明材料。但如果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供材料而未明确具体要求,则可能在评标时造成困扰。

      因此,对于本文开头的案例,是否认可应取决于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然而,遗憾的是,当前许多招标文件并未明确具体要求,只是笼统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以社保为例,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是为了证明公司合法经营并保障员工权益,还是为了证明团队成员确为公司员工?如果是前者,仅有养老保险证明显然不够;但如果是后者,则仅有养老保险证明或许已足够。因此,在招标文件要求不明确的情况下,这类案例的判断确实存在困难。

     为了避免评标时的争议和困扰,招标文件在明确实质性要求的同时,也应具体规定所需的证明材料,并留出一定的灵活性,允许投标人提供其他能证明要求的材料,但需经评标委员会认可。例如,如果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为本科学历,并要求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那么投标人提供的学信网查询截图也应被视为有效证明。同样,如果要求投标人具备某施工资质,并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那么投标人提供的四库一平台查询截图也应被视为有效的证明方式。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不应仅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而不明确具体要求,同时,在明确实质性要求后,也应告知投标人可用哪些材料来证明,但最好也规定可以使用其他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材料来证明,以防止投标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特定材料而错失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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