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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样品检测报告不是优等品,认定投标无效吗?

关键词


样品检测报告;评审标准;投标无效


案例回放


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专项物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明确采购44875套旅行茶具套装,套装包括:茶壶1只,茶杯不少于2个,便携袋1个等。要求供应商投标时应提交1份完整的产品作为样品,交付的货物应和投标时提供的样品一致。但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把提供完整的产品样品作为实质性要求。


采购需求对旅行茶具套装还进行了如下规定:白度(白瓷要测,非白瓷不测)和色差按QB/T1503执行、光泽度按GB/T3295执行、变形按GB/T3300执行等,测定结果达到“优等品”等级。评标标准对样品质量检测作出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上检测报告,每提供一份得3分。


评标委员会以W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没有便携袋以及检测报告不是优等品等级为由,认定其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问题引出


能因为样品中无便携袋以及检测报告不是优等品,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吗?


专家点评


“样品中无便携袋,是否可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主要看招标文件如何规定。”浙江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处负责人余洋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本案例招标文件,仅在采购需求中明确了样品组成,未规定不按要求提供样品投标无效。因此,样品组成偏离属于非实质性偏离,评标委员会以W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中没有便携袋,认定其投标无效不合理。


湖北省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胡小兵认为:“本案例招标文件同样并未将样品检测报告是优等品等级作为实质性要求,而是将其设置为了评分项。因此,W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不是优等品等级,评审专家可以对此项不予赋分,但不能直接认定为投标无效。”


“一般来讲,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之一,应和交付的产品相符,并且采购文件对此应当规定清楚。样品应和采购标的有直接关联关系,从上述案例来看,采购人对便携袋并没有明确的制作要求,所以要求提供便携袋,没有太大意义。”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建议,即便如此,样品是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的样品,避免投标失败。


另外,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查询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了解到,QB /T1503-2011《日用陶瓷白度测定方法》、GB/T 3295-1996《陶瓷制品45°镜向光泽度试验方法》等均为检测方法,其中并未规定优等品的评定标准。


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上述专家认为:“本案例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产品质量检测标准,只是检测方法的标准,不是产品划分等级的标准。供应商提供了按招标文件中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检测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却没有评定'优等品'的依据。所以,本案例存在招标文件规定不合理的问题,应当明确规定检测报告引用的等级标准。”


余洋也认同上述看法:“招标文件中的国家和行业检测标准都未明确优等品的概念和标准,所以招标文件确实存在缺陷。根据87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到产品等级划分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产品等级划分的标准。”


湖北省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一科负责人兰旋则认为,本案例也存在评标委员会评审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把提供完整的样品以及优等品检测报告作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则不能据此作出投标无效的认定。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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