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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集锦 | 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未标明核心产品品牌还能继续评审吗?

项目背景:某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接受进口产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综合评分法,非单一产品货物类项目,招标文件标明A产品为核心产品。3家供应商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代理机构依次唱标、开标,并将投标文件送入评审室,采购人代表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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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3家供应商资格审查全部符合,评审委员会在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各项技术(服务)要求、商务要求中必须响应的核心条款均满足,但在核实核心产品品牌时,发现3家供应商的投标配置与分项报价表、供货一览表均未标明核心产品品牌,其他技术参数资料也未显示具体的产品品牌信息,评审委员会无法判断3家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出自哪家,产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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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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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此规定处理。评审委员会仔细查阅了3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未发现核心产品的品牌信息,无法判断最终符合要求的不同品牌供应商是几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是否满足3家可以继续评标?


02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此规定处理。评审委员会仔细查阅了3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未发现核心产品的品牌信息,无法判断最终符合要求的不同品牌供应商是几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是否满足3家可以继续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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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该项目中3家供应商未标明核心产品品牌,也未提供任何品牌信息,既不是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也不属于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而且由于已经开标结束,参加该项目的具体供应商已经揭晓并公布,此时再要求其明确具体品牌信息,会出现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情形,极有可能出现让原本可能存在的同品牌的供应商通过澄清环节,对投标文件中未标明的品牌信息加以更改,从而达到符合要求的不同品牌供应商满足3家的目的。


结论

评审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判定,3家供应商均未标明核心产品品牌,无法确定符合要求的不同品牌的供应商是否满足3家,因此,供应商响应无效,该项目废标,重新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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