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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分公司投标,只提供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参保证明,能否证明满足其《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 不是说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吗? 2、若分公司投标,提供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参保证明和总公司的财务报表这样能否证明满足其《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

1、若分公司投标,只提供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参保证明,能否证明满足其《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不是说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吗?

2、若分公司投标,提供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参保证明和总公司的财务报表这样能否证明满足其《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

答: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可以提供总公司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材料,但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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