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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认定

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认定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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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定义及认定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认为“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特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己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对于“管理关系”,《释义》认为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


PART 02


认定


审查不同法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控股关系,一般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股东及出资信息来核实。

投标人股东相互混同无法直接证明其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只有某个投标人(企业、公司等组织)作为其他投标人的直接持股股东,并且投资额可以控制其他投标人的,才是直接控股关系。如果投标人的自然人股东同时是其他投标人的股东,并不能以具有同一自然人股东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同一自然人股东控股的不同投标人无法直接证明不同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不同法人具有共同股东的,并不能直接证明其共同参与投标同一个项目的情形属于违法情形。不同法人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或者存在控股关系,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才被禁止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做出投标限制。

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为同一人、两家公司的监事为同一人、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互为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和监事,并不能证明二者存在关联关系。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主体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但并没有完全禁止招投标各参与方具有关联关系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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