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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竞磋项目,因违约责任有争议无法签合同怎么办?

关键词


竞争性磋商;采购合同签订


案例回放


某市境内部分河湖健康评价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服务内容为对境内16条主要河流进行健康评价,编制健康评价报告。


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但与采购人在合同部分“违约责任和安全责任划分”上无法达成一致,在成交结果发布后的22天时间里,采购代理机构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仍未达成统一意见,导致合同迟迟未签订。


A供应商对此向当地监管部门举报,请求督促采购人按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确定事宜签订合同,并按进度计划提供河流健康评价名单,以便成交供应商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履约内容。


财政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磋商文件中没有明确违约责任和安全责任,而在签订合同前,采购人在合同中添加了违约责任和安全责任条款。之后,财政部门组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几次商议不下,建议A供应商走法律程序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引出


竞争性磋商项目,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在违约责任和安全责任划分上无法达成一致,应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股股长宋杰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另外,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文件包括磋商文件、合同文本和响应文件等。因此,本案例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的承诺及成交通知书确定事宜来签订合同。”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就合同签订一直未能达成一致,需要查明具体原因。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介绍:“由于本案例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文件只需提供合同草案条款。根据214号文第二十条的规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合同草案条款。”


该专家进一步解释:“本案例磋商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比较简单,并且没有违约责任和安全责任划分条款。在磋商过程中,采购人和供应商可以对磋商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条款进行细化明确,并且在磋商过程中达成一致。如果在磋商过程中,双方就某些条款没有达成一致,采购人就不应该确定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既然采购人确定了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就意味着认可A供应商在磋商中响应的内容,采购人就应当按照磋商内容与A供应商签订合同。”


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俊虎也认为:“从本案例来看,采购人应当按照A供应商的请求,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确定事宜签订合同,不能追加或变动超过磋商文件范围的、没有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安全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升政采专业化水平。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一科负责人兰旋说:“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采购文件都没有明确列出违约责任和安全责任条款,给后期的合同签订带来了诸多隐患,值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深思。”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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