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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合同内容约定不一致,结算以何为准,附法律依据分析

大家是不是在工作中经遇到过,结算时发现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约定不一致,甲方说按招标文件约定内容结算,乙方说按合同内容、投标文件结算,那么究竟以何为准呢?今天,罗老师为大家分析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仅从订立合同流程的法律关系角度来看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合同流程的法律关系角度来看,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随即订立合同。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要约邀请并不直接构成合同的一部分,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旨在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合同履行结束,结算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一般应以合同内容为准。
二、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的法律效力层级来看
1、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在民事法律体系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为各类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原则,属于一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及其配套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则针对特定领域(即招投标活动)制定了更为具体、细致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在特定情况下优先于一般法适用,因此被视为特别法。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的效力层级通常高于一般法。当特别法和一般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

2、招投标活动的法律规制

(1)监管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明确规定了政府发改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这是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效力: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司法解释,一旦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双方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且不得再签订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其他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实质性内容与非实质性内容的区分

(1)实质性内容:通常指影响合同性质、目的和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如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等。这些内容的变更将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和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必须严格遵循招投标文件的规定。
(2)非实质性内容:则指对合同性质、目的和主要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容,如部分技术细节、辅助性条款等。对于这类内容的变更,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可以被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果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为非实质性内容,以合同内容为准无问题。当合同内容中的约定实质性内容做法(标准)高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时,如果这种提高不损害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的要求,那么应该以合同内容为准,这体现了鼓励投标人提高技术标准和服务质量的原则。
总之,招投标活动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环节,其法律规制必须严格而细致。在适用《招标投标法》等特别法时,应充分考虑其与一般法(《民法典》)的关系,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在招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无论是依法必招、非依法必招项目,投标文件以响应招标文件为前提,项目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必须以与应该以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一致(或高于要求)为前提。若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施工合同,不一致条款可能无效,甚至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综上,罗老师认为:合同结算时,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合同内容约定不一致,不一致之处若为招标实质性条款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标准要求高于合同,则应以招标文件为准;若不一致之处为非实质性要求,或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标准要求低于合同,应以合同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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