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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是否应该独立评审

 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专家独立评审是权力而不是义务,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中有这样两段话“在评标过程中,是否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等,是评标委员会成员自主决策的事项。对于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策的事项,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加以干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可见,适用《招标投标法》体系的项目,专家是否独立评审是自己的选择,而不是必须。

     在《政府采购法》体系才规定专家必须独立评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但有意思的是,政府采购在很多项目上要求必须有法律专家或经济专家,比如“……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同样,竞争性磋商项目也有相同的规定。再比如PPP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再比如《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中规定“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和一名经济专家。”

     试问,如果严格按照独立评审的要求,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怎么评审技术部分?因此,这里的独立评审,是不是专家可以分部分评审?意思是法律专家评法律的部分、经济专家评审经济部分,而技术专家只需要评审技术部分呢?目前这只是我自己的猜测,没有找到依据。但是在《招标投标法》体系里,这个是有依据的,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27号令)有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相关监管部门对这一条的解释是:不同组的评审专家可以评审投标文件的部分内容。比如商务组只评审商务部分,技术组只评审技术部分。其实以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建设工程标的时候,标办也要求必须抽取一名经济专家,但是这名专家只负责评审价格部分,而其他评审专家不需要评审价格。也从侧面印证了专家可以分组评审的做法。

     以上是对于评标专家独立评审的法规分析。另外,从合理性角度分析,我也认为不能强制要求专家独立评审。现在很多项目都比较复杂,会涉及多个专业。即使有些只涉及一个专业的项目,招标人也想从多个方面对供应商进行考察,如经济方面、技术方面、运营方面、管理方面、法律方面等等,这必然要抽取不同专业的专家,如果强制要求专家独立评审,势必有些专家没办法评,只能“瞎蒙”。另外还有一些简单客观的评审项,要求所有专家都评审一遍,实属浪费时间。一旦投标人数量超过一定范围,很难在一天评审完成。而超过一天的评审,能有多少专家有时间参与呢?这样在无形中就缩小了专家可以选取的范围,长此以往,不是好事。

     最近听到一个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案例,某供应商中标公示后,到财政局投诉该项目评标专家在评标时没有独立评审。先不去讨论供应商为啥知道评标专家怎么评的标,问题是财政局在调取评标录像后,认为专家在评标现场讨论了一些问题,然后约谈了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承认没有独立评审,财政局根据认定评标专家的行为影响了评标结果,本项目中标无效。不知道这个投诉处理的案例如果公布出来,被其他供应商效仿用来投诉的话,有多少项目经得住这样的审查。

     当一项规则即便经过再三的强调与禁止,仍有大量人选择违反时,我们就需要反思这项规则的合理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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