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习 >>政采 >> 此“公开招标”非彼“公开招标”
详细内容

此“公开招标”非彼“公开招标”

实际工作中遇到采购人的经办人员吐槽,接受某项目采购任务时离单位明确的项目启动时间只剩不到二十天,在此之前必须完成采购程序,产生合格的供应商,该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向领导请示采购方式时,领导们只要求“具体细节由经办科室去落实,但程序一定要合规,一定要公开招标”。




让经办人犯难的是剩余时间不到二十天,而公开招标的等标期就有二十天,显然在单位要求的期限前如果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无法完成采购程序的。经过我们和经办人充分沟通,了解和领导们请示汇报的具体情况和工作会议的相关过程后,建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理由是领导们所说的“一定要公开招标”其实是一种口语化的表述,并不是政府采购8种法定采购方式中的“公开招标”这种方式,而是要求必须“公开”,必须履行法定的合规的“采购”程序。


笔者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此类现象分析后认为,领导们之所以会一谈采购就要求“公开招标”,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早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也早于2015年3月1日起才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招标投标法》中只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而《政府采购法》及日后补充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却有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在内的8种采购方式,况且“公开”“招标”这两个词更符合口语表述的习惯,也更符合所有财政性资金在使用过程中都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这一领导们高度关注的形象化表述,容易记住,所以多少有些先入为主的原因,领导们对8种采购方式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对每个项目都去具体划分确定方式,毕竟8种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和适用金额有些复杂,领导们只需确定具体的基本原则,要求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经办科室在起草工作方案时则应了解清楚具体的政府采购政策,向分管领导和领导班子汇报工作方案时,就应如实说清项目的具体情况适合哪种采购方式,提出最优的建议方案,供领导们决策。





本文开头提及的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并没有达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离项目预定的启动时间只剩不到二十天,要想顺利完成采购程序,产生合格供应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显然不适合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领导们所说“一定要公开招标”是对整个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的合规性要求,经办科室应充分说明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适用的不同情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所以,笔者个人观点,领导所说的此“公开招标”并不一定是政府采购的法定采购方式中的彼“公开招标”,也建议经办人员再次汇报请示,采用合适的方式顺利完成采购程序,保证整个项目的如期进行。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