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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产品品牌相同,认定为一个投标人吗?

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的核心产品,认定为一家投标人吗?某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确定了3个核心产品。供应商A和供应商B在投标该项目时,其中1个核心产品提供了相同品牌。评审专家因此将两家供应商认定为一家投标人。


对此,供应商A和供应商B提出了质疑:其投标的3个核心产品中只有1个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不应被认定为一家投标人。那么,这两家供应商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提问时给出了明确结论(留言编号:5881-3644592):如果项目确定了多个核心产品,只要任意1个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有关投标人就应认定为一家投标人。


总之,供应商只要提供相同品牌的核心产品,应认定为一家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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