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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项目废标后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单独通知某个首次参加过投标的供应商吗?

答:不可以,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第二次公开招标时如果只通知了某个供应商,涉嫌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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