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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第22条要求供应商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条例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报告,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仅要求供应商提供资产负债表,专家认为不符合采购法第22条、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并拒绝评审,是否正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财务状况报告,只要能证明供应商的财务状况的材料即可。关于以何种形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尽量减轻供应商负担的原则,可以通过书面声明、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查验等方式进行证明的事项,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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