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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中,对中小企业和非中小企业采取不同的付款方式,是否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问题所述情形是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举措,不应视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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