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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提供样品,显然是不能够对样品进行检测以确定中标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能力履约的。那么,如果是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进行检测、测验,如果通过了再签订合同,如果未通过,视为不具有履约的能力,不再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这样可以吗?供应商中标后,采购人应当依法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在中标后合同签定前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如采购人需要对样品进行检测以确定供应商是否能满足采购需求,采购人可以按照《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评标环节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的检测报告,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样品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