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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学校物业服务项目活动中,总公司中标后,可以委托或授权其所在地的分公司与采购人签定协议、履行合同并负责物业服务费的结算事宜吗? 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能否在招标文件中避免此现象发生?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即总公司)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此,采购人应当和中标的总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履行及费用结算支付事宜可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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