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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划分为两个采购包,要求供应商兼投不兼中,合理吗?

合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的要求,这就明确了划分的依据是“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合理划分为两个或者多个采购包,实际上给予了采购人划分采购包的自由裁量权。有关采购文件规定兼投不兼中规则,财政部对网友提问作出的回复是: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采购文件中对“兼投不兼中”作出约定,但每一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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