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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项条件就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分公司其实就是《民法典》中的“分支机构”。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关于分公司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通常被认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但是石油石化、电力、通信、银行、金融、保险等这些行业比较特殊。这些行业的各级分公司,在机构改革以前都是公司,机构改革以后突然就不让他们参加政府采购了,不太现实。再说,这些行业都只有一个总公司,也不可能让一个总公司到处去投标。


所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的解释,石油石化、电力、通信、银行、金融、保险等特定行业采购项目,分公司可以参与政府采购,但需要取得总公司的授权。这相当于给政府采购法开了一道“口子”,也是因为考虑到了这些行业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施行以后,分公司就有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按照这条规定,分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分公司是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即便以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也要由法人承担,采购人不需要担心会出现“没人承担责任”的局面。所以说,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障碍正在逐步解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规定已经与立法趋势不符。


可喜的是,财政部于2020年12月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就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规定去掉了。我们也相信,正式出台以后的《政府采购法》也不会再限制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那么,现阶段分公司可以参加政府采购吗?从实践来看,目前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是比较常见的。最重要的是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约定,比如是否接受分公司参与竞争、是否需要总公司授权、能否使用总公司的业绩和资质、分公司中标后以谁的名义签合同、谁来承担履约责任等等。把各种风险都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好了,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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