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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是否可以将荣誉奖项设置为评审要素?应如何规避风险?

某供应商咨询: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是否可以将荣誉奖项设置为评审要素?按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同等级的荣誉奖项赋予不同的分值是否合规?



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项目将荣誉奖项设置为评审要素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查阅各级各地的政府采购案例,针对荣誉奖项的质疑投诉案例并不少见,并且质疑投诉大多成立,导致采购结果无效被监管部门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被要求限期整改。




笔者认为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将荣誉奖项设置为评审要素,说明评分标准设置荣誉奖项为评审要素本身并不违规,但实际工作中为保证采购过程完全合规,避免指向性、排他性等不合规风险,避免引起质疑投诉,鉴于荣誉奖项这一要素的特殊性,建议如无必要,不要设置荣誉奖项为评审要素,如确实需要将荣誉奖项设置为评审要素,应关注并规避以下几点潜在的不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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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项目需求和评分标准应明确具体是什么奖项或荣誉,不能笼统模糊地要求“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荣誉奖项的评选部门或颁发机构应具有足够的公信力,避免评审时因不同评委的不同理解而出现歧义;


02

二是该荣誉奖项必须与采购项目的产品质量或服务相关,比如货物类项目要求具有“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物业服务类项目要求具有“扶贫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等,诸如此类要求的荣誉奖项与采购项目的产品质量或服务没有直接关联;


03

三是该荣誉奖项不得与企业的规模或销售业绩相关,比如有些荣誉奖项明确要求申报参选企业成立一年以上,销售额达五千万元以上,或要求销售额或纳税额达到一定金额,此类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设立评分标准时务必查询该奖项荣誉的申报参评文件或相关通知要求,了解有无申报参选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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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不宜将特定地区或特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奖项作为评审要素,比如要求具有××省或××市或××地区的荣誉奖项,或要求具有××厅或××局颁发的荣誉奖项,这些要求与违规设置特定行业或特定金额的业绩要求本质都一样,有明显的地域限制或行业限制,具有很强的歧视性和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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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设置的荣誉奖项与项目的实际需求不匹配,比如一个常规的政府部门的专项业务信息系统的运维服务,年度预算金额不超过四十万元,要求潜在供应商派员提供驻场服务,对系统运行过程可能存在或可能出现的一些系统故障进行维护,对系统存在或运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漏洞予以应急处置和修复,保障系统正常运行,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要求供应商的项目负责人获得过国家部委或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此要求明显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不匹配,存在较强的排斥性或指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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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设置的不同等级荣誉奖项与采购人自身的预算单位级次和项目的实际需求情况应互相匹配。有的采购人属于县(区)级预算单位,采购内容属于常见的货物服务项目,但设置的评审要素和评分标准要求潜在供应商具有国家级、省级、设区市市级不同等级的荣誉奖项并赋予不同的分值,实际工作中能获得荣誉奖项的本身就是少数,而获奖的等级越高,获奖的数量就越少,因此这个要求与项目本身的实际需求并没有实质性的不可或缺的关联关系,存在潜在的排他性和指向性,极易引发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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