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人于9月30日上午10:00发布招标公告,采用电子招标方式。公告要求潜在投标人应于9月30日上午10:00至10月8日24:00(10月1日至10月7日为法定节假日)在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A于10月9日向招标人提起异议。招标人答复,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节假日期间,潜在投标人仍可以在交易平台免费下载招标文件,符合国家规定。A公司对招标人答复不满后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期的规定,是增强竞争的需要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作出的一个最低期限的规定。本条规定一个底限发售期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以保证招标投标的竞争效果。通过缩短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在实践中多有发生。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于招标文件发售期包括在《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期限内,适当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期并未延长项目的招标周期。因此,为了更多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在确定具体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等情况,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
(二)利用黄金周发售文件,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
发售期采用日历天而非工作日的主要考虑,是为了提高效率。但是,招标人不得故意利用节假日,尤其是类似于“十一黄金周”的长假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特别是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否则将在事实上构成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并且也有违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例中,招标人利用“节假日”发售招标文件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导致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A无法参与竞争;因此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招标的本质是为了增强竞争。利用“黄金周”等方式发售招标文件:一方面限制了竞争,因黄金周关注的人相对要少,导致有可能招标失败的同时也有可能因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定向招标、虚假招标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另一方面招标文件发售期的长短并不影响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起不到缩短招标时间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