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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同选定的具有设计资质的机构,但无司法鉴定资质,该机构所出具的设计方案是否有效?

参考意见:实践中,前述所提及的设计方案一般视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932号提及的观点指出:关于鉴定资质问题,由于案件涉及到案涉工程的加固整改费用问题,而上海宝钢廿冶设计研究院重庆城华建筑设计分院(以下简称城华设计分院)系双方协商选定进行质量问题加固设计的机构,即使城华设计分院无司法鉴定资质,但由于其具备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对案涉专业问题有能力发表专业意见,且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因此,城华设计分院关于案涉工程的加固设计方案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渝万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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