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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案件中,如何来认定“竣工验收”?

参考意见:建设工程的最终竣工验收,既涉及在建设单位组织下的五方单位验收,又需政府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还需递交工程所在地的工程档案馆归档。前述环节的事实节点与建设工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的设置、违约责任的承担紧密相关。建设部201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指出:竣工是指承包人完工;关于竣工验收环节,规定了承包人有义务如期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有义务如期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方有义务如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发包人有义务如期签发工程接收证书。鉴于此,“验收合格”应当是建设单位完成了五方验收以及规划、消防等专项验收,并向政府质检部门递交相关文件,由质检部门完成检测验收备案。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有义务如期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若发包人未如期组织验收或发证,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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