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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分就可以任意评吗?

在当前的评标制度下,主观分对于评标专家来说,真的就是“任意评”,基本不需要技术含量。最多是有一些地方规定,对于某些评标专家的分数,如果有畸高畸低的现象,需要专家写说明。但问题是,如果专家硬着头皮写了说明,也不能把人家怎么样。

     这一现象颇为讽刺:客观分的评定几乎无需专业知识,而主观分的评定更是随心所欲。这也解释了为何某些专家能够轻松跨越建筑、计算机、服装、家具等多个行业进行评标,且评标质量并未受到明显影响。也难怪招投标这个事儿在社会上非议这么大。

     难道就不能从立法上约束专家评审主观分吗?政府采购曾做过努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试图降低评审办法中的主观因素,但实施起来难的要死。对于一些需要比较方案的招标,根本没有办法把分值与量化指标对应起来。这一原本旨在增强评审客观性的条款,反倒成了监管部门废标的工具。

     住建部门也做过努力,比如江苏省规定,对于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如果投标文件不缺项,则评标专家至少要给70%的分数。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专家利用主观分扩大评分差距的行为,但仍未能解决评分应体现“技术含量”这一核心问题。

     我觉得,如果想让专家的主观评分体现技术含量的话,可以考虑让专家在每个评审项后面写上这么打分的理由,如果不是满分,肯定是有写的不好的地方,为什么不好?不同投标人之间分数不一样,差距是什么?只有这些理由写的清楚、明白,才说明专家是真的审视投标方案了,而不是仅凭篇幅和某些因素任意给的分数,这样的评标才真的能体现“专家”的存在意义。甚至,我觉得可以考虑把专家的评审理由公示出来,接受投标人的监督,可以大大减少投标人对于所谓“黑幕”的猜测。在不久的将来,所有项目都实现了“评定分离”的时候,其实也可以不需要专家评分,而只是给出对于方案的评价,由招标人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自行决定对投标文件的评分。

     其实深圳很多年前就是这么做的。专家不需要否决投标与评分,只是给出评审和比较的意见,然后招标人决定是不是要否决哪家公司的投标,决定谁能得多少分?这种方式我以前觉得有些极端,但现在看来却颇具启发性。招标这件事,起主导作用的应该是招标人,他们经过大量的前期设计、规划、调研,对整个项目有着非常深入的理解,其他人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至于有些人担心的,招标人权力过大会产生寻租现象,易发生腐败问题,其实剥夺了招标人的自主权一样会发生寻租的情况,不过不是招标人寻租,是其他有决定权的人去寻租而已。这个是不能靠招标程序解决的问题。发改委最近发布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也非常明确的要求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招标人自主权,说明国家已经对于这件事有反思,以前过度监管的情况是不对的。

     扯远了,再说回专家主观分评审的事情上来,我认为,解决评审专家任意评主观分的问题,可以考虑取消专家主观分评审的权利,只负责写出评审意见,由招标人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每家的分数。然后公布评审意见和分数,接受投标人的监督。这样,在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三方相互制衡的机制下,评审出的分数将更趋近于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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