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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人员能否采用劳务派遣方式

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2.0.6 总监理工程师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 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9监理员Site supervisor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人员不属于劳务派遣的适用对象。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十条初始注册、第十一条延续注册、第十二条变更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中规定: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同样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监理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监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业务培训时,也有明确要求:单位聘用,已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用期限。

综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工程监理人员不能采用劳务派遣方式。

2、监理企业应与工程监理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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