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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技术参数确认函、检测报告必须加盖制造商公章吗?

【案例回放】


 一、基本情况

   某单位教学用智慧黑板采购项目,2024年2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在采购活动期间,投诉人于2024年2月23日就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并于2024年3月27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采购代理公司存在违规控标,用产品技术参数确认函作为评审依据,拉开潜在供应商分值。每个厂家的产品技术参数都是唯一的,不同的厂家不会有相同的技术参数。要求删除限制歧视评审依据。

   被投诉人答复称:招标文件中用产品技术参数确认函作为评审依据仅需对采购文件中提出的技术加分项出具技术参数确认函即可。且该项目采购文件于2024年1月24日组织专家论证,论证过程中专家未提出该评审依据存在指向性或排他性,所设置的内容未指向某特有潜在供应商。本项目于2024年3月1日开展开评标活动,经评审不存在技术评分项指向唯一品牌产品的情形。
三、投诉处理

   本案中,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技术部分“产品配置”及“产品安全与维护”内明确加分的评审依据分别为“提供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确认函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佐证”以及“提供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确认函或提供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佐证”。其中,“产品配置”及“产品安全与维护”中的评审依据提及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加盖生产厂家的印章,而是只要提供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均可,该设置实际上对其形式要件并未进行限定,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投诉人提到的“技术参数都是唯一的,不同的厂家不会有相同的技术参数”的事项,实际与招标文件关于评审依据的设置问题无关,投标供应商仅需提供符合评审因素的技术参数确认函或第三方检测报告来证明其所供产品符合采购需求即视为有效应标。据此,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的上述内容设置存在歧视,与事实不符,故其提起的该投诉事项依法不能成立。

【问题引出】


 关于技术参数确认函或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加盖制造商公章问题

  从上述案例当中可以看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参数确认函或检测报告没有要求加盖制造商公章,而是要求技术参数确认函加盖投标人公章,这种做法是合情合理的。
   1、关于技术参数证明材料是否加盖制造商公章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要求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须加盖厂家公章,如检测报告或厂家参数确认证明必须加盖厂家公章,不仅限制或者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妨碍了公平竞争,而且会为个别供应商串通厂家只为自己背书,这种行为业内俗称“报备”。因此,这样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违反了上述规定。

   观点二: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等文件需要加盖厂家公章是合理的。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所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出现伪造或篡改的情况。公章是企业合法身份的象征,加盖公章意味着企业对提供的文件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加盖公章还可以帮助招标方核实提供材料的企业的真实性,确保参与竞标的企业资格符合要求。这样的要求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标环境,保障招标的质量和效果。

   2、有关投诉案例处理情况

   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的投诉案例来看,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有的判定为违反了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有的判定认为,通过要求加盖制造商公章,采购方可以增强对供应商的信任,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的标准和要求。

   3、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等证明材料是否要加盖制造商公章呢?

   编者认为: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是不现实的,为了增加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投标及诚信的角度来讲,技术参数确认函、检测报告、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函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即可。主要理由: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基本上使用《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以证明其符合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第六条第二款明确《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也就是说,供应商所投的产品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由供应商出具,不需要由制造商出具。

  (3)从契约关系来看,最终是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供货和售后服务由中标供应商负责,与生产厂家没有契约关系。

  (4)对于检测报告,有第三方检测机构盖章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申请检测企业盖章。对于产品技术参数确认函可以由生产厂家出具也可以由投标人出具,但投标人必须了解生产厂家产品的技术参数,不能盲目确认,否则属于虚假材料了。

   为加快信息传输,生产厂家一般采用电子文件传送方式,以此,投标中有关证明文件基本上是扫描件或复印件,而不是原件。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等证明文件是由第三方出具的,为证明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要求投标人在扫描件或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是合理合规的,也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和信用要求的。为防止投标人不诚信,出现伪造或篡改的情况,一是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要有国家认监网上查询截图;二是对检测报告上的签名、文字排版等情况审查;三是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前向制造商或检测单位求证。

   信用既是一把利剑又是一副良方,要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作为供应商要诚信投标,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相信供应商的信用,加快建立诚信的招标市场,维护招标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的利益。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要坚决打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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