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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投诉不予受理,反映的问题还要调查吗?关键词 投诉处理;不予受理;监督检查 案例回放 某市文体局戏剧演出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成交结果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收到B供应商质疑函,质疑内容为:A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B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相关规定书面审查后发现,投诉书存在未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缺少质疑及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问题。财政部门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应补正资料,并明确补正期限。在补正期限内,投诉人递交了补正后的投诉书,经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仍缺少质疑及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9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了理由。 同时,针对投诉提供的线索,财政部门启动了监督检查。经调查取证,A供应商确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A供应商进行了相应处罚。 问题引出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能否直接“不予受理”? 2.投诉“不予受理”后,投诉书反映的问题,财政部门还要调查吗? 专家点评 对于问题1,根据94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等规定,财政部门经书面审查后发现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本案例中,投诉人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补正,但补正后投诉书仍不符合投诉受理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门依据94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直接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程序上是合规的。 对于问题2,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是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本案例中,虽然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财政部门采取“一分为二”的监管思路处理本案所涉事项,根据法定职责启动监督检查,对投诉事项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关处理处罚,维护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该地财政部门的这种监管思路值得肯定。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