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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产品贡献“评分项,磋商小组对所投产品品牌生产厂家对体育事业的捐赠、赞助、冠名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是否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请问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产品贡献“评分项,磋商小组对所投产品品牌生产厂家对体育事业的捐赠、赞助、冠名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是否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答: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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