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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网站资料与投标文件产品参数不一致,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吗?

关键词


虚假材料;产品参数;网站资料


案例回放


某医疗设备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要求,电子支气管镜手柄部件技术参数为实质性条款,即:★5、插入管外径≤5.2mm(允差±10%),工作通道内径≥2.6mm。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对A供应商的产品参数提出质疑:A供应商官网产品参数为主软管外径5.9mm(允差±10%),最小器械钳道内径≥2.0mm,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B供应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A供应商中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其网站展示为旧产品信息,因此认定投诉不成立。


问题引出


供应商网站产品资料与投标文件产品参数不一致,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介绍,该案例中,中标供应商A的投标文件、投标产品参数未对外公开,B供应商无从知晓。B供应商质疑函中提供的产品参数来自A供应商网站,若A供应商投标产品参数与网站资料相同,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技术要求,A供应商中标无效。若A供应商投标产品参数与网站资料不同,且经过财政部门调查,投标产品参数真实有效,则B供应商的投诉不成立。因此,供应商网站上的资料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依据。


那么,网站上的资料能否作为事实依据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和证明材料。”曹石林解释,“必要的证明材料”仅是证明质疑属实和成立的必需的材料,不代表能必然得出质疑属实的结论。供应商无须提供完备的证明材料,目前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程度还不能让供应商知悉所有信息。所以,B供应商可以把A供应商网站上的资料作为事实依据提出质疑。


江苏省南京市评审专家顾澄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是指有篡改、伪造文件或材料的行为。若A供应商投标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技术要求,但并没有证实伪造,只能得出A供应商中标无效的结论。


浙江省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孙伯千也认为,本案例中,A供应商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能依据A供应商网站资料上的产品参数跟招标文件产品参数要求不一致而认定,而是由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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