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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多数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都不需要论证和公示

让我们先来看看哪些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上述3种情形中,只有第一种情形其中的一部分需要论证、公示、审批,其他情形都不需要论证和公示。
依据: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因论证意见是公示的必要内容和前置条件,所以,不需要公示的情形下,论证也就没有必要了。这一点,早在2015年财政部答复山西省财政厅的函就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以上这些是国家层面的规定,具体到每个项目还要兼顾地方的规定。比如:笔者所在的市财政局就取消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个必要条件,这就意味着只要“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就必须经过论证、公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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