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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购”与“追购”的区别

某县一所公立初级中学采购一批生物实验室仪器,预算300余万元。随后,学校为达到实验室科学与实用相结合的要求,需要额外增加一些配套器材及附属设施来进一步衔接完成,经预算该预采购金额大约20余万元。采购人咨询,此生物实验室仪器采购项目已经完成了采购程序,对于这个需要额外增加的配套器材及附属设施,是应当按照“添加采购”,还是“追加采购”进行采购呢?那么,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以上法规条款明确规定了“添购”与“追购”的适用情形,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既有相同,又有差异。添购与追购的相同之处,一是两者采购对象均适用于货物、服务和工程。二是在采购资金额度上,两者都限制了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追购中的这个百分之十则包含了同一原始合同期限内的累计追加采购金额。
添购与追购的区别,在采购程序上,添购是在原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状态下进行的,属于一个独立的采购项目,而追购则是在原项目采购合同的履行期中发生的,原采购人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关系还未结束,属于一种增加“采购量”模式。在采购方式上,添购属于新项目采购,需要采购人再次组织采购的一种行为,并适用于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而追购则是采购人与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属于采购合同的一种变更情形,是一个补充协议,不需要再次组织采购,直接向原供应商进行采购即可。在采购标的物上,添购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所以,添购标的物与原采购合同中的标的物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只要满足“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即可,而追购则要求与采购合同中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所以,追购标的物只能是相同的。
综上述法规条款,结合此采购项目情况,采购人是应当按照“添加采购”的单一来源方式再次组织采购,还是“追加采购”直接与原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采,关注焦点应是这个额外增加的配套器材及附属设施在拟“采购”时,与原供应商所履行的采购合同是否已经完毕,据此研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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