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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大型复杂项目等标期是否该延长?

关键词


大型复杂;样品;等标期延长


案例回放


某集采机构受某市级医院委托,对医院办公家具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预算2000多万元,分为一个包件,内容包括文件柜、药品柜、公共区域家具、存储家具、非标的特殊家具、办公桌、诊断桌、办公桌、会议桌等。本项目家具制作要求较高,且有非标产品,部分家具不能从书面主观判断并确认其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因此,采购人选择4种重要家具,要求投标供应商递交投标实样和主要产品的检测报告,并将实样的外观、尺寸、材质、制造工艺、功能以及检测报告等作为评分项。招标文件明确该项目的等标期为20天。


招标公告发布后,因该采购项目规模和重要性,吸引了众多供应商的报名参与。其中有2家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要求适当延长等标期。理由是本项目的规模较大,制作样品复杂,样品制作时间长,再加上有些材料需要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也需要时间。集采机构和采购人研究后,延长了等标期7天,并在媒体发布变更公告。


问题引出


复杂大型项目的等标期是否该延长?


专家点评


延长等标期符合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这一条款确保了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研究和准备投标文件,保障了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投标截止”这段时间就是等标期,也即公开招标的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20天是一个最低的等标期期限。法规只是规定了最短期限,同时也暗示等标期可以依据采购项目的复杂性和供应商准备投标的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并不是固定不变的20天。在特定情况下,如项目复杂或供应商准备投标所需时间较长,等标期是可以适当延长的。


本项目延长等标期合法合理。对于本项目而言,涉及非标产品采购且需要递交样品,又是大型家具项目,合理设置等标期尤为重要。我们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项目的复杂程度、样品准备的时间、以及投标方制作标书所需的时间等因素,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灵活延长等标期,以确保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和响应,也有助于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进一步促进良性竞争。


政府采购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的需要,使所有潜在的投标人能够尽可能地获得招标信息、有足够时间编制投标文件,避免等标期过短,客观上造成机会的不均等和不公平。如果不能保证足够的潜在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招标信息、准备投标文件,制作样品、完成材料检测,实质上就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我们注意到部分供应商对等标期过短提出了质疑,这一反馈凸显了本次采购中等标期需要改进的一个关键方面,因此最后本项目发布变更公告,延长了等标期7天。


等标期设定应依据项目而定。等标期的长短其实需要依据项目而定。对于有些项目,等标期20天,其实还还太长。但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是,等标期(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这是强制性规定,凡是使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无一例外的遵循了不少于20天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调整投标截止日期。但随着数字经济技术的突飞猛进,这样的等标期,除了针对于较大较复杂的施工类,设计类、非标产品并提供样品类或复杂多包件项目外,这个期限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政府采购的效率。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快满足采购人的进度和需要,适当缩短等标期是合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等标期做出了重大修改,等标期修改为最短10日,个人认为更加科学合理。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等标期的设置应综合考虑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供应商准备投标的需求。在复杂大型项目的采购过程中,适当延长等标期是合法且合理的做法,有助于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同时,采购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等标期的设置合理合法。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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