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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是否需要等质疑期满方可签署合同?

某一政府采购项目已经成功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因项目实施时间较紧,采购人希望尽快签署合同并履约,但采购人单位内部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中标公告虽然发布成功,但尚在质疑期内,结果尚未最终成立,没有最终生效,不能签署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已经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有了中标通知书,可以签署合同,质疑只是一个不确定事项,等有了质疑再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十九条,均明确规定了发布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要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从未规定应在质疑期满后才能签署合同,因此,只要中标、成交结果成功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即可按中标、成交结果签署合同。



质疑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中为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提供的一种救济渠道,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供应商针对不同的环节均有依法质疑的权力,与各环节的实施程序是同时并行的,有明确的计算有效期限的起止时间,并不需要刻意叠加一个期限,因此,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对中标、成交结果其他未中标供应商依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出质疑,并按法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但这并不影响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如果经审核调查,质疑事项可能成立并且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此时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实际工作中,有部分采购人为谨慎起见,等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期满后再签署合同,是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比较谨慎的做法,此举并不违规、无可厚非,但也不是法定要求的程序,由采购人自行决定,只要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署合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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