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招标时经常有制造厂的产品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人就分成了两种类型:一类是产品制造商,另一类是产品代理商(也称经销商)。招标人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往往会忽略上述情况,导致代理商的投标不得不被否决,即使代理商的产品和报价很理想。原因主要在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基于制造商的情况而设定的,并没有考虑到代理商投标人,而事实上两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不应该做统一要求。比如资金实力、生产条件等,代理商根本无法和制造商相比,有些制造商需要具备的条件(如生产设施)作为代理商则是不需要的。
如果允许代理商投标(不拒绝即视为允许),为了使代理商能够真正参与竞争,同时保证招标的公正性,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应进行区别处理。首先,对代理商投标人要有不同的资格要求,原则上应较制造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为低。比如注册资本,代理商和制造商就应该有不同的要求(二者实力上一般相差很远),而生产条件等只能是对制造商的要求。其次,为了确保投标产品的质量,同时兼顾公平,对于代理商投标人用于投标产品的要求应与对制造商投标人的投标产品的要求相同。比如产品的技术规格、销售运行业绩、型式试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证明等(这些条件中有些应由产品的制造商提供)。最后,我们注意到实践中有些招标人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只允许制造商和国外产品的代理商参加投标。事实上这种要求是有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