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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竞争性谈判项目用了竞争性磋商方式,要重新采购吗?

关键词


变更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案例回放


2023年8月,某信息化平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90万元,未达到当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发布的是竞争性谈判公告,应为竞争性谈判项目,但采购文件中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该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随意变更采购方式,评审小组未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成交结果应作无效处理。


财政部门经调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了本项目的谈判公告,但该项目在实际采购过程中,采购方式却为竞争性磋商,故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采购。


问题引出


采购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从近几年政府采购的情况来看,相比竞争性谈判,采购人更倾向于选择竞争性磋商,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低价中标’。但无论选择竞争性谈判还是竞争性磋商,都应在采购活动实施前确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说。


西宁市大数据局洪恺认为,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用的评审方法不同;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供应商相应的响应策略也不同。随意更改采购方式对供应商的响应策略有较大影响,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规定。


从法规中可以发现,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中,有三种是相同的:一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二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三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三种相同的适用情形,因此部分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在采购时会遇到采购方式的选择问题。但采购方式与评审方法是相对应的,例如竞争性谈判适用最低评审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用的则是综合评分法,两种评审方法有各自的评分标准,不可混用。”业内资深人士林柳枝说。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科科长延芳表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本案例中采购方式由竞争性谈判变更为竞争性磋商的做法不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公开招标项目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项目。但竞争性谈判变更为竞争性磋商并无法律依据,且二者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项目适用最低评审价法,如果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如何根据谈判文件对供应商评分?因此采购活动开始后,如需变更采购方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采购。”


总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告后如需变更采购方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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