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盘点一下《政府采购法》体系与《招标投标法》体系在评审专家方面各有哪些不同点。
《政府采购法》体系要求评审委员会必须推选一个组长,且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而《招标投标法》体系对于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并不是必须设置的,即使设置也没有规定必须是评标委员会推选,也可以是招标人指定,同时也没有限制招标人代表不能担任负责人。《政府采购法》体系对于1000万以上的项目要求必须是7人以上。《招标投标法》体系无此要求,多大的项目5人以上单数即可。以前我的那篇《关于专家独立评审的误区》聊过这个,只有政府采购项目要求专家必须独立评审,《招标投标法》体系对于独立评审是专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政府采购法》体系对于采购人本单位的专家在抽取过程中是必须屏蔽的,也就是采购人单位的人,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招标投标法》体系就没有这个规定,所以现在很多国有企业招标,都可以抽取本单位员工作为评标专家,原因就是因为《招标投标法》体系对这个未做限制。《政府采购法》体系要求必须在中标公示中公开评标专家名单。而《招标投标法》体系对于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的内容,不包括评标专家名单。《政府采购法》体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政府采购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而《招标投标法》体系对于专家的要求是“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没有70周岁的规定。《政府采购法》体系规定资格审查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法》体系规定由评标专家负责。《政府采购法》体系对于一些特殊项目有抽取法律专家的要求,如“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而《招标投标法》体系无此规定。《政府采购法》体系对于在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地方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而《招标投标法》体系无此明确规定,只是在《招标投标法释义》中有类似描述“……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单数,以便于在各成员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可按照多数通过的原则产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政府采购法》体系有规定“……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再根据其对于评审委员会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可怜采购人代表并不属于评审专家,因此是不能向采购人代表支付评审报酬的。但是在《招标投标法》体系无此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