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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职业资格已取消,原来取得的资格证证书作废吗?

关键词


资格证书;作废;评分项


案例回放


职业学校图书采购项目,采购护理类、畜牧类、电子电器类、饭店管理类等图书四万册。采购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称,在磋商文件中评分标准细则:其中技术评分(专业技术能力)要求,“供应商拟派为本项目服务的技术人员具有出版发行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提供一人得1分,满分10分。(提供发行员证书及网络查询截图,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以来6个月社保证明文件及网络查询截图;网络查询截止时点,招标公告发布后截止时间前的任意时间,未提供上述资料或上述资料提供不全不得分)”。


A供应商认为出版发行行业已经取消了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仍将此要求设置为评审因素并不合理。采购代理机构辩称,这一规定是取消了出版物发行员作为准入职业资格的认定许可,今后发行企业招录员工,不在经历培训鉴定取证这个环节,可以直接上岗就业。但没有对已取得的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证书废止或资格证书作废这一说法。评分标准细则(专业技术能力)中设定要求投标供应商(或公司)提供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书作为加分项是合理的。


问题引出


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已经取消,已取得的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证书作废吗?还可以设置为评分项吗?


专家点评


山东省日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负责人滕国粱介绍,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10号令)做出“一增一降三取消”的重要调整,即增加“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相关条文,降低出版物批发单位门槛,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出版物连锁经营”审批和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取消的“发行员职业资格”是指在2011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已废止)中第六条第三款明确,“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由此2016年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实施后,不再有此类规定,取消“发行员职业资格”。


此外,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童成意也提出,2015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废止90种需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其中就包括“出版物发行员”。


对于案例中代理机构的辩称,“这一规定是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并没有对已取得的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证书作废。”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认为,已经取消”发行员职业资格“,那就说明该资格证书已经失去了效力,不能再作为加分条件。”取消“亦即”取销“,表示原有的制度、规章、资格、权利等失去了效力。


如果继续将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资格证书已经取消,那么就代表着持有这个证书的人不会再增加。如果前面获得证书的可以得分,而其他企业由于资质的取消不能得分,这对于没有取得资格证证书的投标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法规适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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