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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操作指引 (试行)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操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隔夜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效,保障隔夜评标项目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隔夜评标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市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 【定义】隔夜评标是指在评标开始当日市交易中心开放使用时间内不能完成评标(评审)工作,且确需延长至次日或多日继续开展的评标(评审)活动。

第四条 【职责分工】发起方、中介机构负责隔夜评标活动的组织实施。

发起方可以委托项目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负责全程监督隔夜评标活动。

发起方、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发起方评委和监督人(以下统称“进场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市交易中心的场地使用规定。市交易中心负责隔夜评标活动的现场和相关设施设备的保障及维护。

第五条【场所共享】鼓励交易分平台、交易分中心使用市交易中心隔夜评标场地开展评标(评审)活动。

第二章  申请规则

第六条 【申请要求】发起方、中介机构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单位数量等实际情况,预估评标当日在市交易中心开放使用时间内无法完成评标工作的,应当在预约场地时申请隔夜评标场地。

申请隔夜评标场地的,发起方、中介机构应在评标(评审)开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通过市交易平台提交预约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预计评标时长、进场人员数量和构成等,并在评标结束后,按市交易中心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 【申请取消】发起方、中介机构申请取消隔夜评标场地预约的,应在评标(评审)开始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过市交易平台申请取消预约隔夜评标场地。

第八条 【临时申请】发起方、中介机构未按本指引第六条规定提前预约隔夜评标场地或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在当日市交易中心开放使用时间内尚未出具评标报告的,且确需延长至次日或多日的,市交易中心根据隔夜评标场地运行实际统筹安排。

如市交易中心交易场地可以满足隔夜评标项目场地需要的,由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发起方、中介机构和监督人做好隔夜评标准备,并由发起方、中介机构填写《临时隔夜评标申请表》申请预约隔夜评标场地。

第九条 【临时申请取消】发起方、中介机构未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申请取消预约隔夜评标场地或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在评标开始当日市交易中心开放使用时间内已出具评标报告的,发起方、中介机构可以向市交易中心临时申请取消预约本次隔夜评标场地。

发起方、中介机构临时申请取消隔夜评标场地预约的,仍应按预约时间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条【场地保障】 市交易中心收到隔夜评标申请后,应当提前做好隔夜评标场地的检查准备工作,确保隔夜评标场地设施完备有序开展。

市交易中心建立隔夜评标值班制度,并在收到隔夜评标申请后落实隔夜评标值班人员,确保隔夜评标活动有序合规。

第十一条 【封标服务】当日隔夜评标工作结束后需要封标的,市交易中心可以提供封标服务。

第十二条 【提前告知】发起方、中介机构应就本次隔夜评标的相关注意事项提前告知评标(评审)专家、发起方评委。

第十三条 【进场要求】进场人员在进入隔夜评标区域前,应当签署承诺书并完成身份核验。

进场人员可携带日常生活必须用品,不得携带点火器具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可能影响正常评标工作的物品。进入隔夜评标区域前,应当将通讯设备、电子设备等物品存储在指定的寄存柜中,并按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指引完成进场。

第十四条 【行为规范】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在开展隔夜评标活动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行为规范要求,按市交易中心的作息时间安排,依法依规开展隔夜评标活动。

隔夜评标工作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日21时。

暂停评标工作期间,评标(评审)专家、发起方评委应当在市交易中心指定休息区域休息,不得在评标区域逗留或将评标(评审)活动有关资料带离评标区域,不得私下接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试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附件:

1.隔夜评标申请表

2.临时隔夜评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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