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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两次流标,能变更成单一来源吗?

01. 用户问题

“我们单位需要购置一批灶具,这批灶具的品目分类多,并且每一个产品都有不同的厂商和品牌,不便于在电子卖场统一采购,如果强行逐一采购,手续繁琐。
有鉴于此,我们就委托本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开展实施。截目前,已经组织和实施了两次,均已流标
第一次流标的原因是报名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第二次的原因是报名超过三家,到开标时又出现不足三家的情形,导致再次流标。
问题一:这种情况怎样解决?
问题二:变更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可以吗?但是,咨询本地的财政局采购科,他们说不管这个事,并且没有任何审批程序,说这是采购人本单位的内部调整,告诉我们说撤回之前政采系统的计划申请,重新制定、重新编写、重新审批为单一即可,这样可行吗?以单一来源采购有这么简单吗?”


02. 专家解答

针对用户上述问题,雷金辉老师作出了以下回答: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要说明一下,采购需求明确的货物类项目,原则上不适用竞争性磋商因此,先要考虑一下采购方式选择是否合规。

第一个问题,这种情况怎样解决?

采购需求明确的货物类项目,通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失败后,如果仅有两家供应商作出实质性响应,可以依法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两家供应商开展谈判。

需要说明的是,不能由两家供应商开展竞争性磋商。

第二个问题,变更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可以吗?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三种适用条件:唯一供应商、紧急采购和添购。请自行判断符合哪一种条件。如果符合唯一供应商的,可以按该条件申请变更。

“咨询本地的财政局采购科,他们说不管这个事,并且没有任何审批程序。”

公开招标数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负责审批采购方式的变更,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注意,这里有两个关键词。

一是「采购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项目确定采购方式的主体是采购人,不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是「依法」,采购人不能随意选择采购方式,符合公开招标适用条件的,还是需要公开招标,符合单一来源的适用条件的,才能确定为单一来源。

“这是采购人本单位的内部调整,告诉我们说撤回之前政采系统的计划申请,重新制定、重新编写、重新审批为单一即可,这样可行吗?以单一来源采购有这么简单吗?”

这不是程序简单,而是责任自负。


03. 相关法条

关于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关于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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