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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两次流标,能变更成单一来源吗?01. 用户问题 针对用户上述问题,雷金辉老师作出了以下回答: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要说明一下,采购需求明确的货物类项目,原则上不适用竞争性磋商。因此,先要考虑一下采购方式选择是否合规。 第一个问题,这种情况怎样解决? 采购需求明确的货物类项目,通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失败后,如果仅有两家供应商作出实质性响应,可以依法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两家供应商开展谈判。 需要说明的是,不能由两家供应商开展竞争性磋商。 第二个问题,变更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可以吗?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三种适用条件:唯一供应商、紧急采购和添购。请自行判断符合哪一种条件。如果符合唯一供应商的,可以按该条件申请变更。 “咨询本地的财政局采购科,他们说不管这个事,并且没有任何审批程序。” 公开招标数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负责审批采购方式的变更,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注意,这里有两个关键词。 一是「采购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项目确定采购方式的主体是采购人,不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是「依法」,采购人不能随意选择采购方式,符合公开招标适用条件的,还是需要公开招标,符合单一来源的适用条件的,才能确定为单一来源。 “这是采购人本单位的内部调整,告诉我们说撤回之前政采系统的计划申请,重新制定、重新编写、重新审批为单一即可,这样可行吗?以单一来源采购有这么简单吗?” 这不是程序简单,而是责任自负。
关于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关于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