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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甲(物业公司)以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投诉评标专家A没有依法回避。经调查:评标专家A于9年前因家里白天被盗损失5万元,认定甲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而少交物管费30个月。我局投诉处理认定:专家A不属于需要回避的关系,且属于时长超过3周年的案例,不是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当否?

投诉人甲(物业公司)以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投诉评标专家A没有依法回避。经调查:评标专家A9年前因家里白天被盗损失5万元,认定甲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而少交物管费30个月。我局投诉处理认定:专家A不属于需要回避的关系,且属于时长超过3周年的案例,不是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当否?

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依职权对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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