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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服务项目,采购人在中标结果公布后、合同签订前,发现中标供应商在之前其他项目审计时涉嫌财务造假。该中标供应商正被证监会调查,调查结果还在处理中。采购人能否以该事件可能影响项目的服务质量及供应商诚信履约为由拒签采购合同?

刘亚利:调查结果尚未公布,不能作为拒签采购合同的理由,应当依法进行采购活动,如果担心审计服务结果,可以在采购合同中对权责义务予以明确,并在服务过程中加大履约监管力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该项目合同签订期限还在30天内,也可以稍晚些再签订,不过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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