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数量也不断增加,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遍地开花,不同的招标代理机构职业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在行业间的激烈竞争中,就出现了部分违反相关规定的现象,有的甚至违反了法律规定,这就要求对工程的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相应的规范管理,使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健康顺利的发展。调研组通过走访有关部门,征集各镇意见,查阅有关政策文件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定义来看,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专业性,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熟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各项程序,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二是服务性,招标代理机构要利用专业技术知识为招标人、投标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实现其经济目的。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繁荣,招投标事业的发展,代理机构的队伍不断壮大,但也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工程经济的专业人员,为招标人提供专业的、合法的、有价值的造价咨询服务,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宗旨和价值体现。但现状是:一些代理人员的服务只限于“跑腿”,忽略了招标代理的造价咨询服务,部分从业人员流动性太大,根本不懂招投标的工作流程,工作中常出现错误,有损招标代理的形象。招标代理机构应是一个内控制度健全、业务流程高效、管理审核规范的中介机构。但许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利益最大化,下达业务指标,收取管理费,各部门自行操作,各自为政,内部管理混乱,缺乏统一的操作流程。如一家代理机构可在全国各地设立很多个分公司,在许多地方未申领营业执照,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出现总公司对分公司缺乏管理现象。(三)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未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由此可见,在法律层面上,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绝对自主权。目前,如何科学合理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更多的取决于招标人的决策者,而不是取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谁的公关能力强、人际关系广,就能获得较大的业务量。为了能承揽项目,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不依法代理,过于迁就和迎合招标人的要求,帮助招标人规避公开招标,肢解发包,虚假招标。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整体素质高的招标代理机构处于劣势,最终造成劣币淘汰良币的现象。
二、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我办中心组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开展调研活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对接沟通,进一步梳理招标代理机构的内控机制,现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以素质胜人,以口碑显己、以技术服众。作为一个真正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仅要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还必须懂得所代理项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较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意识,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化培训及考核,加强内部学习与交流,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执业水平。
(二)强化提高招标代理机构内控管理
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对未建立招标文件内部审核制度的,及时建立招标文件的内审机制,由专业的审核人作为最终的把关者。对已建立内审机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到位,指导和鼓励内部从业人员对招标文件采用三级复核、AB岗互相抽查等方式,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在档案管理方面,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存放招投标有关档案,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档案管理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加强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体系
诚信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包含了诚信的量化标准,评估、考核、公示、失信惩戒等多方面的管理。因此,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尽快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考评体系,实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对其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诚信度较差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直至清出招投标代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