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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业绩要求设定为资格条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首先是业绩本身的要求,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其次是数量要求,一般不超过2个;第三是公平性要求,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特定金额合同的业绩,不可以设为资格条件;最后是特殊项目要求,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更不能把创新产品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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