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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不得存在10条负面行为,宣城市财政局发布《采购人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十三)采购人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无预算超预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设置最低限价、未经 财政部门备案(审批)实施采购;随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将采购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以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2.采购实施过程中未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节能环保、乡村振兴、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3.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将认证范围超出采购需求的证书、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或产品功能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评分项。 4.采购文件将供应商注册地、所在地距离采购人处的距离或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等不合理条件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评分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采购文件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评分标准中设置或变相设置经营年限、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要求;变相设置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与上述规模条件存在直接关联的第三方信用评价、认证等不合理条件。 6.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7.采购需求确认前,未按照规定开展市场需求调查或照搬照抄某一家供应商产品或服务参数。违反法律,违背常识放任发生“天价”“豪华”采购,设置各种“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等隐性壁垒,损害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8.采购人代表担任评审组长或收取项目评审费,评审前透露 评审专家信息;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审专家。 9.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公开合同;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的责任不对等。 10.合同履约过程中,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的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强制要求以审计等情况(工程类项目除外)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