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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未提供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能认定投标无效吗?

关键词


财务报告;资格审查;投标无效


案例回放


某学校医学院校区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公开招标,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需提供2021年度或2022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近半年内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W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022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中,没有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采购人未让其通过资格审查。W供应商对此进行了质疑、投诉,认为让其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不合规。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财务报告中未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能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吗?


专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虞靖彬介绍:“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一般包括提供财务报告,但未要求必须经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或审计。供应商只需提供财务报告,对真实性负责即可。”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也表示,“政府采购项目一般不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二章中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进行了规定: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介绍,按规定,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并不包含其营业执照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虞靖彬认为:“财务报告最主要的是包含三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或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


“本案例中采购人因供应商未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认定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不合理,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的对象是供应商,而不是审计机构。采购人以供应商未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属于资格审查错误,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结果没有问题。”虞靖彬认为。


湖北省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胡小兵提出:“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财务报告中需要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采购人应按招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不能因此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湖北省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一科负责人兰旋也认同上述看法,并表示采购人的做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中提出,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介绍,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承诺制,多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报告、依法纳税证明等材料,代之以承诺函。审计报告作为对财务报表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也将随同财务报告一同被承诺函所取代。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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